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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
裁判理由如下從賽體育賽事直播著作權保護的困境和出路(論文原稿)doc應當根據哪個條款進行保護,
就眾說紛紜了,
具體的爭議將在后文中體現,
此處不再贅述,
我國近年來相關案例的司法判例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性質認定筆者查閱了近年來的相關判決共件,
其中審理法院將案涉節目定性為錄像制品的案件件,
定性為作品的案件件,
還有件審理法院雖然沒有給案涉節目定性,
但是承認了案涉節目擁有著作權權利,
受到著作權法保場內與場外球員與觀眾,
全場與局部的畫面,
以及配有的全場點評和解說,
而上述的畫面的形成,
是編導通過對鏡頭的選取,
即對多臺設備拍攝的多個鏡頭的選擇編排的結果,
而這個過程,
不同的機位設置不同的畫面取舍編排剪切等多種手段,
會導致不同的最終畫面,
或者說不同的賽事編導,
會呈現不同..。院,
裁判理由如下從賽體育賽事直播著作權保護的困境和出路(論文原稿)doc應當根據哪個條款進行保護,
就眾說紛紜了,
具體的爭議將在后文中體現,
此處不再贅述,
我國近年來相關案例的司法判例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性質認定筆者查閱了近年來的相關判決共件,
其中審理法院將案涉節目定性為錄像制品的案件件,
定性為作品的案件件,
還有件審理法院雖然沒有給案涉節目定性,
但是承認了案涉節目擁有著作權權利,
受到著作權法保場內與場外球員與觀眾,
全場與局部的畫面,
以及配有的全場點評和解說,
而上述的畫面的形成,
是編導通過對鏡頭的選取,
即對多臺設備拍攝的多個鏡頭的選擇編排的結果,
而這個過程,
不同的機位設置不同的畫面取舍編排剪切等多種手段,
會導致不同的最終畫面,
或者說不同的賽事編導,
會呈現不同..。
2、認了案涉節目擁有著作權權利,
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體育賽事直播著作權保護的困境和出路(論文原稿),
作作為錄像制品,
鄰接權也無法完美地契合并且保護到體育賽事直播節目,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下,
錄像制作者所擁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只能保護交互式傳播行為,
而盜播這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更多地被定性為非交互式傳播,
這就意味著,
錄像制作者對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保護的主張將無法被法院支持,
而如果以廣播組織者的轉播權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進行不通,
那就只能通過其他方法對其進行保護,
筆者認為,
與完善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相比,
對于廣播組織權的修改和完善更不失為條捷徑和目前著作權法體系下的最優選,
隨著時代的推進,
互聯網早已經成為了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雖說我國在廣播組織權的規定上基本沿襲了羅馬公約的規定,
但是由于羅。認了案涉節目擁有著作權權利,
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體育賽事直播著作權保護的困境和出路(論文原稿),
作作為錄像制品,
鄰接權也無法完美地契合并且保護到體育賽事直播節目,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下,
錄像制作者所擁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只能保護交互式傳播行為,
而盜播這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更多地被定性為非交互式傳播,
這就意味著,
錄像制作者對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保護的主張將無法被法院支持,
而如果以廣播組織者的轉播權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進行不通,
那就只能通過其他方法對其進行保護,
筆者認為,
與完善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相比,
對于廣播組織權的修改和完善更不失為條捷徑和目前著作權法體系下的最優選,
隨著時代的推進,
互聯網早已經成為了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雖說我國在廣播組織權的規定上基本沿襲了羅馬公約的規定,
但是由于羅。
3、公約簽訂時的技術條件的限制,
也無法通過互聯網對場內與場外球員與觀眾,
全場與局部的畫面,
以及配有的全場點評和解說,
而上述的畫面的形成,
是編導通過對鏡頭的選取,
即對多臺設備拍攝的多個鏡頭的選擇編排的結果,
而這個過程,
不同的機位設置不同的畫面取舍編排剪切等多種手段,
會導致不同的最終畫面,
或者說不同的賽事編導,
會呈現不同的賽事畫面,
就此,
盡管法律上沒有規定獨創性的標準,
但畫面在素材選擇方面難以有太多個性化選擇,
而在對素材的拍攝對被攝畫面的選擇及編排等方面的個性化選擇空間也相當有限,
電視導播從大量的圖像攝像角度和特技效果進行選擇編排,
有定智力成果的投入,
但其所體現的獨創性,
尚不足以達到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高度,
而將涉案節目認定為作品的。公約簽訂時的技術條件的限制,
也無法通過互聯網對場內與場外球員與觀眾,
全場與局部的畫面,
以及配有的全場點評和解說,
而上述的畫面的形成,
是編導通過對鏡頭的選取,
即對多臺設備拍攝的多個鏡頭的選擇編排的結果,
而這個過程,
不同的機位設置不同的畫面取舍編排剪切等多種手段,
會導致不同的最終畫面,
或者說不同的賽事編導,
會呈現不同的賽事畫面,
就此,
盡管法律上沒有規定獨創性的標準,
但畫面在素材選擇方面難以有太多個性化選擇,
而在對素材的拍攝對被攝畫面的選擇及編排等方面的個性化選擇空間也相當有限,
電視導播從大量的圖像攝像角度和特技效果進行選擇編排,
有定智力成果的投入,
但其所體現的獨創性,
尚不足以達到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高度,
而將涉案節目認定為作品的。
4、性賽事直播的實時性對直播隊的水準的要求觀眾的需求等客觀因素限制,
使奧運會賽事節目所呈現的連續畫面在素材選擇方面難以有太多個性化選擇,
而在對素材的拍創性要求,
觀眾在對何種時間看到何種角度拍攝的畫面有著較為穩定的預期,
體育賽事直播的制作者也只能既定的程序和規劃進行場賽事的直播,
因此不能將體育賽事認定為作品,
只能將其認定為錄像制品,
保護其信息網絡傳播權,
而對于體育賽事節目,
學界和司法界就有許多的爭議了,
不可否認,
雖然大部分人都認同體育賽事節目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但后文中體現,
此處不再贅述,
我國近年來相關案例的司法判例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性質認定筆者查閱了近年來的相關判決共件,
其中審理法院將案涉節目定性為錄像制品的案件件,
定性為作品的案件件,
還有件審理法院雖然沒有給案涉節目定性,
但是。性賽事直播的實時性對直播隊的水準的要求觀眾的需求等客觀因素限制,
使奧運會賽事節目所呈現的連續畫面在素材選擇方面難以有太多個性化選擇,
而在對素材的拍創性要求,
觀眾在對何種時間看到何種角度拍攝的畫面有著較為穩定的預期,
體育賽事直播的制作者也只能既定的程序和規劃進行場賽事的直播,
因此不能將體育賽事認定為作品,
只能將其認定為錄像制品,
保護其信息網絡傳播權,
而對于體育賽事節目,
學界和司法界就有許多的爭議了,
不可否認,
雖然大部分人都認同體育賽事節目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但后文中體現,
此處不再贅述,
我國近年來相關案例的司法判例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性質認定筆者查閱了近年來的相關判決共件,
其中審理法院將案涉節目定性為錄像制品的案件件,
定性為作品的案件件,
還有件審理法院雖然沒有給案涉節目定性,
但是。
5、可以發現,
目前大部分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的時候都認為體育賽事節目無法構成著作權法中的作品,
只能作為錄像制品保護其信息網絡傳播權,
其裁判理由大致如下涉案賽事節目受賽事本身的客觀性賽事直播的實時性對直播隊的水準的要求觀眾的需求等客觀因素限制,
使奧運會賽事節目所呈現的連續畫面在素材選擇方面難以有太多個性化選擇,
而在對素材的拍,
而我國立法也基本上沿襲了羅馬公約的立法規則,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中關于廣播組織權的相關規定,
我們可以發現,
我國著作權法將廣播組織限定為了廣播電臺和電視臺,
由此可見,
旦直播和盜播有個行為是通過互聯網進行的,
則將無法構成轉播這概念,
自然而然也無法受到廣播組織權的保護,
體育賽事直播著作權保護的困境和出路(論文原稿),
我國體育賽修訂中得到明確,
如果明確又將如何認定其性質,
成為了學界關注的熱??梢园l現,
目前大部分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的時候都認為體育賽事節目無法構成著作權法中的作品,
只能作為錄像制品保護其信息網絡傳播權,
其裁判理由大致如下涉案賽事節目受賽事本身的客觀性賽事直播的實時性對直播隊的水準的要求觀眾的需求等客觀因素限制,
使奧運會賽事節目所呈現的連續畫面在素材選擇方面難以有太多個性化選擇,
而在對素材的拍,
而我國立法也基本上沿襲了羅馬公約的立法規則,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中關于廣播組織權的相關規定,
我們可以發現,
我國著作權法將廣播組織限定為了廣播電臺和電視臺,
由此可見,
旦直播和盜播有個行為是通過互聯網進行的,
則將無法構成轉播這概念,
自然而然也無法受到廣播組織權的保護,
體育賽事直播著作權保護的困境和出路(論文原稿),
我國體育賽修訂中得到明確,
如果明確又將如何認定其性質,
成為了學界關注的熱。
6、 />而上述的畫面的形成,
是編導通過對鏡頭的選取,
即對多臺設備拍攝的多個鏡頭的選擇編排的結果,
而這個過程,
不同的機位設置不同的畫面取舍編排剪切等多種手段,
會導致不同的最終畫面,
或者說不同的賽事編導,
會呈現不同的賽事畫面,
就此,
盡管法律上沒有規定獨創性的標準,
但直播信號進行傳播,
而當科技發展到如今,
互聯網對于各種節目信號的傳播起到了比廣播電臺電視臺更大的作用,
因此,
將互聯網傳播寫進法律規范,
是適應時代和科技發展的必經之路,
體育賽事直播著作權保護的困境和出路(論文原稿),
體育賽事節目的鄰接權保護困境目前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大多都是將體育賽事直播節目作為錄像制品基于鄰接權予以保護,
但的轉播制作的整體層面上看,
賽事的轉播制作是通過設置不確定的數臺或數十臺或數幾十臺固定的不固定的錄。 />而上述的畫面的形成,
是編導通過對鏡頭的選取,
即對多臺設備拍攝的多個鏡頭的選擇編排的結果,
而這個過程,
不同的機位設置不同的畫面取舍編排剪切等多種手段,
會導致不同的最終畫面,
或者說不同的賽事編導,
會呈現不同的賽事畫面,
就此,
盡管法律上沒有規定獨創性的標準,
但直播信號進行傳播,
而當科技發展到如今,
互聯網對于各種節目信號的傳播起到了比廣播電臺電視臺更大的作用,
因此,
將互聯網傳播寫進法律規范,
是適應時代和科技發展的必經之路,
體育賽事直播著作權保護的困境和出路(論文原稿),
體育賽事節目的鄰接權保護困境目前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大多都是將體育賽事直播節目作為錄像制品基于鄰接權予以保護,
但的轉播制作的整體層面上看,
賽事的轉播制作是通過設置不確定的數臺或數十臺或數幾十臺固定的不固定的錄。
7、設備作為基礎進行拍攝錄制,
形成用戶觀眾看到的最終畫面,
但固定的機位并不代表形成固定的畫面,
用戶看到的畫面,
與賽事現場并不完全致也非完全同步,
這說明了其轉播的制作程序,
不僅僅包括對賽事的錄制,
還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賽及球員的特寫面,
無疑是種創作性勞動,
且該創作性從不同的選擇不同的制作,
會產生不同的畫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獨創性,
我國體育賽事直播節目保護的出路對于廣播組織權的完善正如前文所述,
目前學界司法界大部分人都認為體育賽事直播節目達不到著作權法的獨創性要求,
因而無法成為作品,
也無法獲得著作權保護,
對此,
筆者持相同的觀點,
既然通過著作權保護的路確定的數臺或數十臺或數幾十臺固定的不固定的錄制設備作為基礎進行拍攝錄制,
形成用戶觀眾看到的最終畫面,
但固定的機位并不代表形成固定的畫面。設備作為基礎進行拍攝錄制,
形成用戶觀眾看到的最終畫面,
但固定的機位并不代表形成固定的畫面,
用戶看到的畫面,
與賽事現場并不完全致也非完全同步,
這說明了其轉播的制作程序,
不僅僅包括對賽事的錄制,
還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賽及球員的特寫面,
無疑是種創作性勞動,
且該創作性從不同的選擇不同的制作,
會產生不同的畫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獨創性,
我國體育賽事直播節目保護的出路對于廣播組織權的完善正如前文所述,
目前學界司法界大部分人都認為體育賽事直播節目達不到著作權法的獨創性要求,
因而無法成為作品,
也無法獲得著作權保護,
對此,
筆者持相同的觀點,
既然通過著作權保護的路確定的數臺或數十臺或數幾十臺固定的不固定的錄制設備作為基礎進行拍攝錄制,
形成用戶觀眾看到的最終畫面,
但固定的機位并不代表形成固定的畫面。
8、點,
體育賽事節目的鄰接權保護困境目前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大多都是將體育賽事直播節目作為錄像制品基于鄰接權予以保護,
但是作為錄像制品,
鄰接權也無法完美地契合并且保護到體育賽事直播節目,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下,
錄像制作者所擁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只能保護交互式傳播行為,
保護的話,
又存在主體上的瑕疵,
根據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
轉播是指個廣播組織對于另個廣播組織的節目信號進行同步廣播,
而我國立法也基本上沿襲了羅馬公約的立法規則,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中關于廣播組織權的相關規定,
我們可以發現,
我國著作權法將廣播組織限定為了廣播電臺和電視臺,
由此可見,
旦直播和盜播體育賽事直播著作權保護的困境和出路(論文原稿)doc場內與場外球員與觀眾,
全場與局部的畫面,
以及配有的全場點評和解說,體育賽事節目的鄰接權保護困境目前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大多都是將體育賽事直播節目作為錄像制品基于鄰接權予以保護,
但是作為錄像制品,
鄰接權也無法完美地契合并且保護到體育賽事直播節目,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下,
錄像制作者所擁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只能保護交互式傳播行為,
保護的話,
又存在主體上的瑕疵,
根據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
轉播是指個廣播組織對于另個廣播組織的節目信號進行同步廣播,
而我國立法也基本上沿襲了羅馬公約的立法規則,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中關于廣播組織權的相關規定,
我們可以發現,
我國著作權法將廣播組織限定為了廣播電臺和電視臺,
由此可見,
旦直播和盜播體育賽事直播著作權保護的困境和出路(論文原稿)doc場內與場外球員與觀眾,
全場與局部的畫面,
以及配有的全場點評和解說,
9、
用戶看到的畫面,
與賽事現場并不完全致也非完全同步,
這說明了其轉播的制作程序,
不僅僅包括對賽事的錄制,
還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賽及球員的特寫場內與場外球員與觀眾,
全場與局部的畫面,
以及配有的全不通,
那就只能通過其他方法對其進行保護,
筆者認為,
與完善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相比,
對于廣播組織權的修改和完善更不失為條捷徑和目前著作權法體系下的最優選,
隨著時代的推進,
互聯網早已經成為了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雖說我國在廣播組織權的規定上基本沿襲了羅馬公約的規定,
但是由于羅馬公約簽訂時的技術條件的限制,
也無法通過互聯網對可以發現,
目前大部分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的時候都認為體育賽事節目無法構成著作權法中的作品,
只能作為錄像制品保護其信息網絡傳播權,
其裁判理由大致如下涉案賽事節目受賽事本身的客觀。
用戶看到的畫面,
與賽事現場并不完全致也非完全同步,
這說明了其轉播的制作程序,
不僅僅包括對賽事的錄制,
還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賽及球員的特寫場內與場外球員與觀眾,
全場與局部的畫面,
以及配有的全不通,
那就只能通過其他方法對其進行保護,
筆者認為,
與完善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相比,
對于廣播組織權的修改和完善更不失為條捷徑和目前著作權法體系下的最優選,
隨著時代的推進,
互聯網早已經成為了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雖說我國在廣播組織權的規定上基本沿襲了羅馬公約的規定,
但是由于羅馬公約簽訂時的技術條件的限制,
也無法通過互聯網對可以發現,
目前大部分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的時候都認為體育賽事節目無法構成著作權法中的作品,
只能作為錄像制品保護其信息網絡傳播權,
其裁判理由大致如下涉案賽事節目受賽事本身的客觀。